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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110****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57 | ||||||
****点击查看营业部 | 支付行号316****点击查看00027 |
**8号楼家具类资产 | |||||||||
设备类/存货类 | 标的所在地**省**市 |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1、本项目转让底价为含税价格。 2、现场踏勘联系人:万自永,联系电话:010-****点击查看9910。 3、标的资产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该标的资产存在抵押、或任何影响标的资产转让的限制或义务。 4、标的资产按现状转让,转让方对本次转让的标的资产品质、使用性能不作保证。 5、其他详见**产权备查文件。 |
**8号楼家具类资产,共计221件。 |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否 | ||||||||
否 | |||||||||
否 |
****点击查看 | |||||||||||
**市西**阜成门北大街6号--6国际投资大厦 | |||||||||||
国有经济/****点击查看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付刚峰 | 成立日期1995-04-14 | ||||||||||
3,380,000万元(人民币) | |||||||||||
****点击查看公司 | 所属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 ||||||||||
911****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17643K | 经营规模大型 | ||||||||||
经营国务院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并开展有关投资业务;能源、交通运输、化肥、高科技产业、金融服务、咨询、担保、贸易、生物质能源、养老产业、大数据、医疗健康、检验检测等领域的投资及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经济信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其他 | |||||||||||
****点击查看国资委监管 | |||||||||||
****点击查看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911****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17643K | ||||||||||
****点击查看 | 批准日期2024-06-03 |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点击查看****点击查看办公室【2024】67号) |
自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 | |||||||||||
2025-09-10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5-09-15 |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一次付清 | |||||||||||
网上支付 |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前向**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材料,并于挂牌截止日前向**产权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如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如挂牌期满产生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原路径原额无息返还。 3、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自《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及成交金额1%的交易服务费至**产权指定账户;(2)同意**产权在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由**产权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在**产权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该项目现状情况的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涉及的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之判断确认自愿全部接受本次转让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本标的资产以现状转让的一切交易风险。 4、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情形的,转让方将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并取消其受让资格,重新在**产权公开转让本项目:(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未按时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 或签订合同后未按约定付清交易价款、服务费的;(5)其他违反**产权交易规则的情况。 5、家具搬运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 |||||||||||
无 | |||||||||||
否 | |||||||||||
是 | |||||||||||
8 | |||||||||||
否 |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