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市****点击查看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柳玲
授权代表人:黄灏
地 址:**市柳长路12号之二A3#楼3-9
我中心于2025年6月23日收到质疑人递交的质疑函,对课桌椅及办公家具采购(****点击查看)项目的中标结果进行质疑。针对质疑人提出的质疑内容,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一)质疑事项1:本项目于2025年6月16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质疑人于2025年6月18日上午主动打电话询问其投标评审分数,****点击查看中心没有在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当日告知其分数结果,造成了其质疑时间的减少。质疑人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招标文件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第33条作为法律依据。
质疑人请求1.请****点击查看按规定按时告知未中标投标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2.其此次质疑时限应当延后2日。
(二)质疑事项2:质疑人通过电话得知其评审分数后,认为其得分严重不合常理,不合逻辑,不符合“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的规定。质疑人以《****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和六十九条、《****点击查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作为法律依据。
质疑人请求1.公开本项目评标中各投标人的分项得分明细(如技术、商务、价格等分项评分);2.对本项目进行重新评审。
二、对质疑事项的答复情况
我中心结合采购人、****点击查看委员会****点击查看中心核实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质疑事项1
1.质疑人通过电话咨询时,我中心已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87号)在质疑期内告知质疑人其评审得分与排序。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明确了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我中心于2025年6月16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2025年6月17日),公告期****点击查看中心已告知质疑人评审得分与排序,质疑人于2025年6月23****点击查看中心递交质疑函,我中心当天按照规定程序依法接收了质疑人递交的质疑函,该质疑在合法质疑期内,并未对质疑人递交质疑函造成影响。
(二)关于质疑事项2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条规定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规定“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规定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综上,评标过程及评审情况均属于保密信息,我中心已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87号)告知质疑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质疑人要求公开本项目评标中各投标人的分项得分明细(如技术、商务、价格等分项评分)缺乏法律依据。
2.在处理质疑阶段,****点击查看委员会成员协助处理质疑事项,****点击查看委员会对此质疑事项认真复核后一致认为,在本项目评审过程中,****点击查看委员会成员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公开招标文件及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公开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打分,对质疑人的评分不存在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质疑人认为的严重不合常理,不合逻辑的情形。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公开招标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点击查看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点击查看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点击查看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本项目不属于以上可以组织重新评审的情形。
根据以上情况,质疑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继续开展本项目采购活动。
****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投诉。
****点击查看
202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