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县级配套资金项目(设备采购)(项目编号GGZC2025-G1-210183-GXJL)质疑答复函

广西建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县级配套资金项目(设备采购)(项目编号GGZC2025-G1-210183-GXJL)质疑答复函

table {border-spacing:0}

质疑答复函

质疑供应商:****点击查看

地址:**省**市**市人民北路青丰小区3栋3单元405室

邮编:332200

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张柱桥 联系电话:150****点击查看7135

贵公司以顺丰快递邮寄送达的关于“2024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县级配套资金项目(设备采购)(项目编号:****点击查看)”的质疑函,我公司及采购人于2025年8月7日下午3:30分收悉,****点击查看公司提出的问题,经详细审查并征询采购人意见,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技术分当中的3、项目实施方案分,4、供货方案分,5、售后服务分,以上所提及的评分项当中的评分标准因素的指标没有进行细化量化。

质疑事项1请求:更改质疑的问题。

质疑事项1答复:

1、关于“3、项目实施方案”、“4、供货方案分”“5、售后服务分”本项目评分标准中,对项目实施方案评分细项分别设置了五档,对供货方案设置了四档,对售后服务方案设置了五档,每一档有具体的要求、对应的描述,且高一档在低一档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不同要求,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已经把评分因素进行了详细的细化和量化。

评标委员会可以按评审因素对照投标文件进行横向比较,分辨出相应档位,不存在质疑人所述的“没有进行细化量化”情况。

****点击查看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中,****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均未出台关于评审因素量化、细化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标准、程度要求,也未出台具体的执行模板及案例。贵公司在无具体执行要求和标准的情况下质疑本项目的评审因素,且提供的质疑材料中未能提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标准。质疑人质疑事项内容缺乏有效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作出如下处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如贵公司对本次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投诉。****点击查看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公司将****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备案。

此答复函在网上公开后视同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均已接收此函。

特此复函。



****点击查看

2025年8月12日


附件信息:

附件(1)
质疑答复函.pdf
下载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