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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点击查看**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卓琳 联系电话:137XXXX9693
邮编:/
地址:**市**区新塘镇广深大道西298号之一1栋12楼1230
贵公司通过邮寄方式递交的关于“****点击查看学生公寓家具、空调采购(项目编号:****点击查看)”的质疑函,我中心于2025年7月18日16:30收悉,****点击查看公司提出的质疑,我中心将质疑函转达采购人****点击查看,现采购人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广****点击查看公司提供的品牌:美的、型号:KFR-35GW/G3-1P、★额定制热量:≥5420W;
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第18页载明“1.5P冷暖变频壁挂式空调:(1)★额定制热量≥5420W
广****点击查看公司提供的品牌:制热功率为5110,不符合招标文件第18页载明★额定制热量≥5420W。
法律依据:1、《****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点击查看委员会、****点击查看小组****点击查看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点击查看小组****点击查看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评标委员会、****点击查看小组****点击查看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 第十六条(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1、依法暂停签订本项目合同。
2、采购人/****点击查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对本项目质疑进行结果认定。
三、质疑答复
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1的答复:
广****点击查看公司提供的投标型号为KFR-35GW/G3-1P,并不是质疑人截图的KFR-35GW/G3-1,两者为不同型号,因此参数不同,投标型号产品符合招标参数。
因此,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不成立。作出如下处理: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点击查看财政厅投诉。
****点击查看采购中心
202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