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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财发〔2025〕81号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丰****点击查看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雨霞
地址:**省**市**县曹甸镇工业集中区28号
被投诉人1:****点击查看
地址:**县**路118号
被投诉人2:****点击查看
联系方式:0797-****点击查看086
地址:**县学习大道广寻物流园15栋(三楼)
投诉人因不****点击查看幼儿园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点击查看)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5年8月8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于2025年8月8日予以受理。****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活动中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投诉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点击查看幼儿园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采购单位:****点击查看
代理机构:****点击查看
中标供应商:****点击查看
二、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代理机构质疑回复函未依法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投诉事项2:项目产品“幼儿单人三轮车、幼儿双人三轮车、幼儿出租车、钻圈、拼装玩具、万能组合、螺旋连接玩具、穿编玩具”的制造商****点击查看**公司未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销售强制性产品。
被投诉人1、2称:
3C认证是对某一特定品牌、型号的特定产品的认证,而不是对某一企业的认证。委托3C认证的委托单位既可以是产品生产者,也可以是产品经营企业,也可以是产品代理企业。经核实,中标人已提供了由产品生产者委托3C认证的相关证书,所质疑产品均具有3C认证标志,可进行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中标供应商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在投诉人质疑阶段,已向被投诉人2提交相关依据。
三、事实查明与认定
经我局书面审查及专家论证情况:
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之规定,被投诉人2的质疑答复中,存在未依法告知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的情形,但是投诉事项1属于程序规范性的问题,不影响实际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2:经调查,投诉人投诉的项目产品,均属于中标供应商产品的制造商****点击查看**公司委托已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生产厂商代加工的强制性产品,****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工厂商签订了代加工合同。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之规定,强制性认证的核心是对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的认证,与委托认证企业关联性不大。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均可以向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委托。”之规定,投诉人所投诉的“幼儿单人三轮车、幼儿双人三轮车、幼儿出租车、钻圈、拼装玩具、万能组合、螺旋连接玩具、穿编玩具”等强制性认证产品均为被委托企业申请的强制性认证,上述产品应当认定为具备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人投诉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点击查看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点击查看财政局
2025年8月29日
2025年8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