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一业(智慧物流开放性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质疑公示

一县一业(智慧物流开放性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质疑公示

发布于 2025-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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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第三十一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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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近五年家具类项目招标20次,合作供应商9个,潜在供应商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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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县一业(智慧物流开****点击查看基地建设)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点击查看项目名称:一县一业(智慧物流开****点击查看基地建设)
品目编号:****点击查看001品目名称:一县一业(智慧物流开****点击查看基地建设)
采购代理:****点击查看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点击查看公司
地址:**省贵**区湖潮乡****点击查看**中心B区1号楼023号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质疑事项1: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虚拟仿真实训平台/第3项:物流智能问答系统功能描述要求通过本地部署 DEEPSEEK 来实现,具有限制性和排斥性。
事实依据:事实依据:技术路径指定单一,招标需求应聚焦于功能实现和性能指标,而非具体的技术实现路径或特定品牌、模型。要求必须通过“本地部署DEEPSEEK”来实现,属于指定了特定的技术方案和****点击查看公司),排除了使用其他大模型(如百度文心、**通义、ChatGPT企业版、开源模型如Llama等)或采用云API调用等更经济方案的可能性。增加不必要的成本,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负担,与政策导向相悖。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质疑事项2:质疑事项2: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点击查看基地/第8项:服务器、第26项:服务器,指定了品牌“海光”,具有限制性和排斥性。
事实依据:事实依据:功能参数中,CPU指定了“海光”品牌,直接指定核心部件品牌,且相关参数也有明显指向性,这是招标中最明显的违规行为之一,具有明显的指向性。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质疑事项3:质疑事项3:评分表中“演示”具有限制性和排斥性。
事实依据:事实依据:评分标准给予功能演示过高的分值(30分),过度依赖演示效果而忽视实际服务能力,且该产品的整体直接评分超过40分,并强制要求提供大量的截图(如不少于10张),而且是单个产品,该产品演示功能参数在“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的“功能描述”中并未提及,而在评分表中被重点使用;这种做法严重缺乏合理依据,影响评审的公正性,指向性明显,疑似为某供应商“控标”的嫌疑,存在被滥用的风险。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且分值权重应合理。
质疑事项4:质疑事项4:评分表/供应商或制造商综合实力评价/1.所投产品(智慧物流数字孪生智能设备维修维护系统)制造商工程师具有由人社部门颁发的虚拟现实类专业中级职称的得 2 分,高级及以上职称得 4 分。(须提供该工程师身份证、职称证及 2025 年任意一月社保证明复印件加盖制造商鲜章)。要求不合理,具有限制性和排斥性。
事实依据:事实依据:该要求是针对“智慧物流数字孪生智能设备维修维护系统”的制造商工程师,该系统核心功能应是设备维修、维护、数字孪生仿真,与“虚拟现实”技术关联度并非核心且必要,与系统开发能力无必然联系,过分强调工程师职称,有意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并且此类职称并非国家统一考试认证,多为地方评定,权威性和普遍性不足,难以作为衡量**范围内投标人技术能力的公平标尺。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质疑事项5:质疑事项5:评分表/供应商或制造商综合实力评价/2.所投核心产品(智慧物流数字孪生智能设备维修维护系统、智能拣选机器人、物流业务数字化管理系统、六向智能搬运机器人)为同一品牌的得 2 分,否则不得分。(需供制造商出具的产品为同一品牌的证明函原件扫描件)。要求不合理,具有限制性和排斥性。
事实依据:事实依据:将分属软件、机器人、管理系统等不同领域的四个产品强制要求为同一品牌,极大地限制了市场竞争。绝大多数供应商是专注于某一领域的,这种要求直接导致市场上优秀专业供应商无法参与或必须寻找**伙伴(但其品牌仍不同),从而为某供应商量身定做。违背专业化分工:现代供应链讲究专业化分工,强求同一品牌不利于采购人获得每个领域最优的产品和服务。并要求提供制造商出具产品为同一品牌的证明函原件扫描件。这种做法具有严重的排斥性和指向性,与项目实际需要无关,旨在减少竞争,为特定供应商创造条件。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事项6:质疑事项6:评分表/供应商或制造商综合实力评价/3.所投产品(服务器)制造商提供“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证书、提供CTEAS 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认证证书【**级】、设备生产商通过 IEC61340-5-1静电防护标准认证证书、隐私信息管理体系(ISO/IEC 27701)认证证书,提供证书彩色复印件加盖制造商鲜章,每提供 1 个得 1 分,最多得 4 分,不提供得 0 分。要求不合理,具有限制性和排斥性。
事实依据:事实依据:CTEAS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认证证书(**级),该证书并不是服务器行业通用性或强制性认证证书,我司经过市场调研,绝大多数厂商只有三星、四星认证,当然也有十二星或其他同等认证,采购人只设置**认证证书作为加分项的依据是什么IEC61340-5-1静电防护标准认证、ISO/IEC27701隐私信息管理体系认证,并非服务器厂商生产的强制性要求,无该证书并不影响产品质量与安全,与项目实际需求不相适应;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质疑事项7:质疑事项7:评分表/企业类似业绩:投标供应商或核心产品(智慧物流数字孪生智能设备维修维护系统、智能拣选机器人、物流业务数字化管理系统、六向智能搬运机器人)制造商 2022 年 7 月 1 日至今具有类似项目业绩的,每提供一份有效业绩得 0.5 分,最高得 2 分。 注:1、日期以合同签订之日为准; 2、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中标公示截图、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要求不合理,具有限制性和排斥性。
事实依据:事实依据:本项目属于综合性项目,项目同时具有物流设施设备应用、智慧物流软件应用、产教融合、教学实训等多重属性,属于定制化项目,类似业绩不具备通用性,也不是合同履约能力的体现; 我司通过市****点击查看政府采购网站查询),发现2022年7月1日至今拥有该业绩的厂家数量极少,尤其是六向智能搬运机器人;智能搬运机器人、六向智能搬运机器人等产品属于工业与教育通用产品(工业类项目占绝大部分),评分表证明材料要求同时提供中标公示截图、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而工业项目基本上未通过招投标程序,采购人自行评估后直接与制造商签订合同,也就没有中标公告截图、中标通知书。所以本条评分具有限制性和排斥性,违背公平公正原则。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请求:****点击查看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将上述质疑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修改或删除。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详见附件:质疑回复函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回复函
六、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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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情报
基本情况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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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近五年家具类项目共招标过 20 次; 共合作家具供应商 9
上次中标企业上次中标企业: 贵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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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业务: 柜类, 中标 2次, 占比 100.0%
重点地区: 贵州, 中标 2次, 占比 100.0%
中标业绩: 上一年中标 0 次, 中标金额 0.0
潜在竞争对手潜在竞争对手: 共 8 个, 其中与甲方合作关系紧密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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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明****中心一般
核心业务: 柜类, 中标 425 次, 占比 53.73%
重点地区: 贵州, 中标 789 次, 占比 99.75%
中标业绩: 上一年中标 346 次, 中标金额 254.94
贵州****公司一般
核心业务: 柜类, 中标 40 次, 占比 51.28%
重点地区: 贵州, 中标 78 次, 占比 100.0%
中标业绩: 上一年中标 15 次, 中标金额 8.26
贵州****公司一般
核心业务: 台桌类, 中标 89 次, 占比 46.35%
重点地区: 贵州, 中标 192 次, 占比 100.0%
中标业绩: 上一年中标 53 次, 中标金额 44.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