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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丰良与邹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点击查看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川0421民初217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0275元及相应利息(以生效文书为准)、执行费354.13元。
本院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尚未履行。本院拟对被执行人邹道艳名下位于**市**街道**村一组118号得一家居内的共计12件家具(沙发8件、床及床垫4件成套)予以拍卖。本次网络司法拍卖将通过淘宝网进行,请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关注淘宝网司法拍卖动态。
如案外人认为对执行房屋享有租赁权或共有权而合法占有的,须于本公告张贴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并同时向本院提供租赁协议、租金支付凭证等能够证明租赁事实或共有事实的证据、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本公告同时具有止付孳息的效力,标的物产生的租金等收益应支付至本院账户,用以清偿债务。擅自向被执行人给付的,后果自负。逾期未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的,本院将视上述财产不负担租赁权或共有权的状态下对其依法进行评估、拍卖。案外人与被执行人若虚构租赁妨碍执行,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保证资产处置的公正与效率,被执行人或占有该财产的案外人须于本公告张贴之日起30日内迁出该房屋或向本院交付上述财产。被执行人或占有该财产的案外人若未在上述期限内迁出或交付房屋,本院将依法通知相关单位断水、断电等,并采取强制措施腾退房屋。相关人员若妨碍执行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开 户 名:****点击查看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
开户银行:****点击查看银行米**支行
账 号:951****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40****点击查看70557
承办人:肖鹏 电话:0812-****点击查看5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