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即查看

立即引荐

立即监控
立即查看
立即引荐
立即监控
(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一、澄清内容
因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现对本项目文件内容做如下澄清:
问:招标文件第五章“室外整车实训场实训设备技术规格书—6.主要技术参数及配置清单”中,序号36“其他设备设施”与序号47“其他设备设施”的内容完全一致,具体表述均为:“应包含交换机路由器实训区视频监控系统车体内空调及通风设备等组成要求舱体内空调系统总制冷量不低于14KW,总制热量不低于16KW”
疑问事项:以上两项内容完全一样,是否应删除一项
答:删除招标文件第五章“室外整车实训场实训设备技术规格书—6.主要技术参数及配置清单”中,序号47“其他设备设施”的内容,投标人仅对序号36“其他设备设施”内容响应即可。
问:招标文件第五章“室外整车实训场实训设备技术规格书—1.3.8制动柜”明确,制动柜组件“应包含但不限于:电空控制单元EPCU、电子接口单元EIU、接口箱模块IOB、辅助控制单元ACU、升弓控制模块、防滑控制单元、辅助风源系统、防滑主机、升弓控制风缸、停放风缸、制动指示器”。而招标文件第五章“室外整车实训场实训设备技术规格书—6.主要技术参数及配置清单”序号26制动柜中描述,制动柜应包含“电空控制单元EPCU、微机处理电源(IPM)、继电器接口模块(RIM)、停放控制模块、升弓控制模块、制动隔离模块、撒砂控制模块以及辅助风源系统”,与“1.3.8制动柜”组件相比,缺少IPM、RIM等关键部件,且多出EIU、IOB、ACU等CCBII型制动机中不常见的组件。
疑问事项:以上两处不一样的内容,是否应以6.主要技术参数及配置清单”/序号26/“电空制动单元(EPCU)、微机处理单元(IPM)、继电器接口模块(RIM)、停放控制模块、升弓控制模块、制动隔离模块、撒砂控制模块以及辅助风源系统”为准
答:招标文件第五章“室外整车实训场实训设备技术规格书——1.3.8制动柜”具体内容以“6.主要技术参数及配置清单”/序号26/“电空制动单元(EPCU)、微机处理单元(IPM)、继电器接口模块(RIM)、停放控制模块、升弓控制模块、制动隔离模块、撒砂控制模块以及辅助风源系统”为准,投标人仅对“主要技术参数及配置清单-序号26”具体内容响应即可。
问:我公司详细研读了本次招标各包件(BJ-01至BJ-05)的评标办法,发现其评分项的设置存在严重不合理,同类性质的设备对商务评分要求不同,存在为个别符合特定资质的企业“量身定制”的嫌疑,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损害了招标的公平性。
1、包件BJ-01、BJ-02、BJ-03、BJ-05将CMMI认证作为重要的商务评分项,然而,唯独包件BJ-04未将CMMI认证纳入评分体系。
2、包件BJ-05将IRIS(国际铁路行业标准)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作为重要的商务评分项,BJ-04将IRIS(国际铁路行业标准)认证作为评分项,而BJ-01、BJ-02、BJ-03未将这类国际通用的资质纳入评分体系,而这些认证在铁路行业中具有广泛认可度,更能体现供应商的综合实力和质量保障能力。
以上做法涉嫌违反《****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办公厅文件》铁办物资【2024】1号,6.1资格条件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要求,不得以不合理的资格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以及《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等规定。为保障招标的公平性,招标人应统一同类包件的评分标准,应将IRIS(国际铁路行业标准)、ISO 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ISO 45001(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等行业公认的国际通用资质纳入包件BJ-01、BJ-02、BJ-03的评分体系,以科学、全面地评估所有投标人的综合实力。
答:按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效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 、第十九条之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本次招标BJ-01(动车模驾)、BJ-02(机车模驾)、BJ-03(非正常行车实训设备)、BJ-04(机车制动机实训设备)、BJ-05(室外整车实训场实训设备)共五个包件,各包件招标物质不同,所需物质技术参数和需求不同,故各包件设置不同的评分项点都是基于各招标物质不同的技术参数和需求。BJ-04(机车制动机实训设备)侧重于机械与气动系统,适用于IRIS认证体现供应链管理复杂的设备,CMMI认证(软件能力成熟度)与其技术关联性较低,故未纳入评分。其他包件BJ-01、BJ-02、BJ-03、BJ-05需结合特定场景的功能要求进行开发,其配套定制化软件性能直接决定了整体设备性能,因此将CMMI、IRIS等认证根据所招物质不同特性区别设置是合理的,是符合《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有关技术要求需与项目特点匹配要求的。
问:以营业收入作为评审因素,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包件(BJ-01、BJ-02、BJ-03)将“近一年度(2024年)营业收入”设置为商务评分项,并制定具体评分标准为:“5000万元以下的得1分、5000万(含5000万)~8000万元的得2分、8000万(含8000万)~10000万元的得3分、10000万(含10000万)以上得4分,满分4分。”该评分标准直接依据营业收入规模赋予分数,营业收入越高得分越高,明显有利于营业收入较高的企业,中小企业由于营业收入普遍较低,在该评分项上难以获得高分,从而在整体评分中处于劣势,损害了部分潜在中小企业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以上做法涉嫌违反《****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办公厅文件》铁办物资【2024】1号,6.1资格条件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要求,不得以不合理的资格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以及财政部令第87号文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之规定,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答:一是本项目包件(BJ-01、BJ-02、BJ-03)将“近一年度(2024年)营业收入”仅设置为招标评标综合评估法商务评分项点,未作为资格条件,未违反财政部令等相关规定。****点击查看办公厅关于印发《铁路物质招标评标综合评估法使用指南》的通知(铁办物资【2020】89号)中“6.2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设定:对投标人履约能力的评价包含投标人的财务状况和资金保障能力等”,本项目对照以上指南设置将投标人近一年度(2024年)营业收入作为商务评分标准及项点,是对投标人履约能力的评价,不存在以不合理的资格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德行为。
问:单独设置“H型监控记录插件检测报告”评分要求缺乏合理性。
包件BJ-03中明确要求“投标人取得H型监控记录插件通过了国家****点击查看检测中心的检测报告的得3分,未提供不得分”。非正常行车实训室实训设备,其正常运行依赖于ARM板、CIR、机车信号、监控记录插件等多个关键部件的协同工作,而招标文件在多个关键部件中唯独将‘H型监控记录插件’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分因素,而其他同等重要的部件却无此要求,且此设置与采购项目的整体功能需求和履约能力缺乏直接且必要的关联,缺乏合理性依据,且涉嫌存在倾向性。
我方建议,取消“投标人取得H型监控记录插件通过了国家****点击查看检测中心的检测报告的得3分,未提供不得分”评分项,以营造公平、公正的招标环境,让更多的潜在供应商参与到采购市场活动中。
答:包件BJ-03招标物质包含机车非正常行车(行安装备)实训台,实训台集成了LKJ-2000型监控装置仿真设备,而监控记录插件是LKJ-2000型监控装置的核心部件,主要完成运行状态数据的记录与同步、控制模式曲线的计算、实时时钟的产生,并对系统的其它模块进行控制与管理和工作主机与热备主机间数据交换。为进一步体现所招物质性能,将核心部件“H型监控记录插件检测报告”设置为评分项点是合理的。
问:报价评分规则无法客观反映投标价格的竞争力。
招标各包件(BJ-01、BJ-02、BJ-03)的评标办法中,关于投标报价评分办法中: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为: (有效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4.偏差率=0时,投标报价得满分30分;偏差率>0时,在价格分满分的基础上,每高于或低于基准价1%扣0.2分,扣完为止。
特定参数设定缺乏依据且具有排他性:偏差率公式中设定的每高于或低于基准价1%扣0.2分。例如:若评标基准价为1000万元:
投标报价为990万元(低于基准价1%),扣0.2分;
投标报价为950万元(低于基准价5%),扣1分;
投标报价为900万元(低于基准价10%),扣2分;
这种扣分机制不合理之处在于:1、导致即使报价相差极大(如900万元与1000万元相差100万元),分差却仅有2分,报价得分无法拉开合理差距,使价格竞争形同虚设。2、变相鼓励投标人围绕“评标基准价”进行报价(而非根据自身成本竞争),极易引发投标人之间的串通围标,最终导致采购人无法获得最优价格,损害公共利益。
答:一是按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请各投标人注意自身报价合理性,避免恶意低价竞争。二是本项目各包件所招标物质潜在市场供应商资质差别较大、质量要求较高,故投标报价的分值权重为30%,投标人最终得分是由商务部分、技术质量部分、投标报价三部分组成的,其投标报价采用评标基准价偏差率绝对值法,评标基准价取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数平均值,****点击查看办公厅关于印发《铁路物质招标评标综合评估法使用指南》的通知(铁办物资【2020】89号)中“6.4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设定c偏差率绝对值法”规定。
问:将“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作为评分项,存在不合理性。
包件BJ-02、BJ-03的评标办法中,将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的资质作为包件评分项,这一做法缺乏合理性。包件BJ-02、BJ-03属于设备购置,其核心是采购设备,而非提供工程施工服务,此评分项设置与采购项目的整体需求和履约能力缺乏直接且必要的关联,缺乏合理性依据。
以上做法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以及《****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办公厅文件》铁办物资【2024】1号 6.2匹配需求。资格条件要与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和采购物资的具体特点相匹配,确保筛选出与采购项目需求相适应的供应商。
因此我方建议,取消该项不合理的评分标准。
答:****点击查看办公厅关于印发《铁路物质招标评标综合评估法使用指南》的通知(铁办物资【2020】89号)中“6.2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设定:(1)对投标人履约能力的评价。主要评价内容是投标人为保障履约而做出的生产、供应、综合服务等方面的承诺,以及相关的保障能力证明,包括组织供应、运输储存;现场、售后、应急服务方案;财务状况和资金保障能力等”。本项目BJ-02(机车模驾)、BJ-03(非正常行车实训设备)将“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设置为商务部分评分项点,是对体现投标人为保障履约提供组织供应、现场、售后等方面的评价,设置是合理的。
问:将投标人业绩评价作为评分项,业绩数量要求设置过高,超过合理水平。
如:包件BJ-02中,投标人业绩评价:提供近几年内(2022年~至今)投标人承担并独立完成的和谐型电力机车模拟驾驶装置1~20套销售业绩的得1分,20(含20)~40套得3分,40(含40)~60套得5分,60(含60)~80套得7分,80(含80)套及以上得9分。以及包件BJ-03中,投标人业绩评价:提供近几年内(2022年~至今)投标人承担****点击查看集团范围内的非正常行车(或行车安全装备)实训装置1~10套以下销售业绩的得2分,10(含10)~20套得4分,20(含20)~30套得6分,30(含30)套及以上得8分。以上如此高的数量要求,导致只有个别厂商能拿到满分,变相地限制了其他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构成了对特定投标人的偏向。
以上做法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我方建议,降低业绩数量门槛,设置一个合理的、大多数优秀供应商能够达到的分级标准,让更多的潜在供应商参与到采购市场活动中。
答:按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效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本项目将投标人业绩评价作为评分项,并将招标设备销售业绩1套至80套分等级设置不同得分标准,不存在业绩数量要求设置过高的情况,****点击查看办公厅关于印发《铁路物质招标评标综合评估法使用指南》的通知(铁办物资【2020】89号)中“6.2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设定:(3)对投标人业绩的评价”,主要评价投标人履约能力的经验因素。
感谢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二、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点击查看
详细地址:**市**区**路529****点击查看饭店
联 系 人:龙 工
联系电话:027-****点击查看9116
****点击查看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所
202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