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时间:34分钟前 | 公 开 人:****点击查看事务所有限公司 | |||||||||||||||||||||||||||||||||||||||||||||||||||||||||||||||||||||||||||||||||||||||||||||||||||||||||||||||||||||||||||||||||||||||||||||||||||||||||||
| 关于同意****点击查看公司取回设备的公告 威斯坦****点击查看公司全体债权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浙****点击查看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吴彩霞的申请于2026年6月26日作出(2026)浙1003破申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威斯坦****点击查看公司(以下简称“****点击查看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6年6月29日作出(2026)浙1003破33号决定书,指****点击查看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威斯坦****点击查看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收到****点击查看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提交的取回权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取回其享有所有权的设备(详见“拟取回设备清单”),存放于**区永达路148****点击查看创业园3号楼厂房1楼。 经管理人审查,管理人初步同意权利人取回该批设备,现将审查结果公告如下: 一、如对本公告所涉设备的权属或管理人的审查结论持有异议,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提出,并附送相关证据材料。管理人联系人:虞曦南,联系电话:133****点击查看9652;联系地址:**省**市**县**街道**大厦5楼。 二、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对本公告事项及管理人审查结论无异议。 管理人将依法配合权利人办理该批设备的取回移交手续。 三、权利人应在管理人通知的期限内及时办理取回手续。权利人取回财产时,应依法承担因保管、维护该批设备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特此公告。 威斯坦****点击查看公司管理人 2026年9月10日 附:拟取回设备清单 拟取回设备清单
附件 5 管 同意取回公告.pdf |